“水漫金山”原因很多 一户被水淹 四方来赔偿
作者:飞驰急速 日期:2007-9-13 11:05:24
王先生因动迁被安置于某小区402室,一场大雨使其居住的房屋“水漫金山”,引发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和邻居汪先生各赔偿6070.80元;拆迁公司和房产公司共同赔偿6070.80元。
“水漫金山”
2005年1月,王先生将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装修后入住。
翌年6月22日,下大雨,王先生居住的402室北阳台东侧,落水管顶端冒出大量水,流到阳台上,因地坪落水无法排除,水流进厨房间、大厅和房间内。王先生即向物业公司求援,经抢修发现,由于下层弯管堵塞连接三通顶端无管帽所致,又发现屋顶落水管顶端无防污网罩设置,导致一只直径七八厘米饮料瓶掉入卡堵,下层管道堵塞反水到王先生处,造成装修损害。7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经对王先生因浸水导致装修损失的鉴定评估,受损费用为19236元。
相互推诿责任
王先生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落水管上端无密封、下层邻居汪先生擅改水管管道、拆迁公司和房产公司提供的房屋落水管顶端未安装网罩,而引发漫水,产生损失,责任在上述四方,故请求判令上述四方责任人赔偿自己财物损失,修复落水管和承担因装修需租房及搬家费5000元。
物业公司认为,事发后王先生向其报修,其立即前往抢修,自己没有责任,造成王先生损失的原因是302室住户擅改管道以及顶端无网罩。而王先生自己封闭阳台也是引起损失的原因之一。
汪先生认为,自己装修房屋时虽将管道改装过,但改变管道不会导致雨水浸入402室住户。王先生封闭阳台将落水管包进阳台,造成雨水无法直接进入落水管,王先生也有过错;主要原因还是由于楼房落水管顶端无网罩,系房产商的过错,自己没有过错,其也同意将管道恢复原状。
拆迁公司说,其不是该小区的开发商,而是从房产公司购房后再统一安置给拆迁户的。涉及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而房产公司则认为,其建造的房屋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检验,其交付房屋时是安装有网罩的,造成王先生损失的原因是由于王先生使用不当,也有可能是物业公司在请工人清洁楼顶时乱放饮料瓶导致落入下水道。
四方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系多个原因造成,其中,物业公司未尽清洁注意义务,致使饮料瓶落入下水道,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汪先生将落水管改道,致使饮料瓶掉入后卡堵,造成下水道堵塞,以致雨水冒出落水管,其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拆迁公司和房产公司提供的房屋由于落水管顶端无网罩,使饮料瓶掉入,也是造成王先生损失的原因之一;而王先生自己将阳台封闭,以致雨水一时无法排除,王先生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王先生主张的租房及搬家费,法院酌定补偿此项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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